**條 為進一步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遏制圍標串標等不法行為,確保國有資金有效使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包括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和國家融資投資的工程。
國有資金(含國家融資資金)為主的工程是指國有資金占投資總額50%以上,或雖不足50%但國有投資者實質上擁有控股權的工程。
第三條 招標人(建設單位)具備自主招標能力的,可以依法自主招標;不具備自主招標能力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選定招標代理機構代辦招標事宜。選定招標代理機構的活動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招投標監督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招標人不得隨意指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向招標代理機構指定或暗示特定中標候選人;不得縱容和指使潛在投標人、中介人或其它利害關系人與招標代理機構就項目招標條件相互約定,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四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規模、技術要求等要素,依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59號)等相關規定對投標人設置投標資格條件。不得人為抬高或降低投標資格條件,不得將類似工程業績及獲獎情況等作為投標資格條件。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從業,不得以配合招標人暗定中標候選人為條件承攬招標代理業務;不得在投標人之間采取牽線搭橋、談判或其它方式進行圍標串標等違法違規活動。
招標代理機構專職人員在項目代理過程中如不按招投標相關規定和程序代理,應予及時調整。
第五條 實行網上下載招標文件、網上答疑,推行網上備案、網上評標。招標文件等相關文書的傳送、投標報名、答疑等均在政府規定的專門網站上進行。
取消各種報名環節,投標人自行下載招標文件后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實施投標。
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單獨會見投標人、中介人或其他
利害關系人就招標事宜談判。
第六條 資格審查納入評標活動。取消投標人數量***,所有潛在投標人均可投標。
提倡實行開標后資格審查。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截止時間內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和資格審查申請文件。當投標人數量沒有超過9家(含9家)時,則首先實施開標,再對投標人實施開標后資格審查,資格審查不合格的投標人,其評標結果不參與各投標人的綜合評分;當投標人數量超過9家時,按《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人資格審查辦法》可以對投標人實施開標前資格審查,并在7日后再對其實施開標、評標。在對投標人實施資格審查時,相關證照原件及證明材料應由投標項目負責人攜帶到評審現場(其他人員不得代替),接受評標(或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
第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內容條款有異議的應在接到招標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向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或行政監管部門提出,否則視為認可招標文件的內容和條款。
投標人不得出賣、轉借資格證照或以其它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八條 項目招投標過程中投標項目負責人必須參加所有招投標活動,不得委派其他人員代替參加。
第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要掌握和熟悉評標方法,仔細閱讀招標文件,認真進行評審,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不得以時間緊迫等原因為借口,不按規定的時間和方法評標。在評標活動中,不得接受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其它利害關系人對特定中標候選人的暗示和引導;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它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其它好處;在評標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依據相關規定仔細研究并定性,評標現場不能決定的事項應及時報告相應招投標監督機構,對有圍標串標行為的要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認定,并提交行政監管部門處理。
在評標過程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對不能正確履行職責的評委進行處理,發現有圍標串標及不公正評標行為的要及時查處。同時,對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評委應取消評委資格并向社會公示,造成評標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條 評標過程中招標人、評標委員會、監督人員要各司其職。
參加評標委員會的招標人代表應當具備評標**的相應條件。招標人無人具備評標**條件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全部從政府**庫中抽取,其數量可根據投標人數量及實際需要確定,但必須是5人以上的單數。評標委員會獨立開展評審工作。
評標委員會在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澄清。投標人代表應隨時保持通信暢通,及時解答評標委員會提出的問題。
評審、監督過程中的有關質疑、問題解答等均應有相關書面、視頻、音頻記錄。
第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引導和嚴格監督招投標各方依法依規開展招投標活動。對招標代理機構報送的各類招標文件要進行備案,并定期組織檢查。發現招標人不按行業規定編制招標文件排斥潛在投標人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及時通報、按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并作不良行為記錄。
招投標行政監管機構發現招標人提高或降低投標人參與投標標準的,不遵守和不服從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政監管的,不依法依規履行招標職責的,要主動向紀檢監察部門報告。
招標監管人員實行隨機輪崗制度。對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的監管人員要實施調離或撤換;對伙同招投標人員、招標代理機構實施暗箱操作的監管人員要依法嚴肅查處。
第十二條 嚴格履行投標承諾,杜絕"陰陽合同"。項目招標程序結束后,招標人應在政府網站上公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公示期滿后應根據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相關條款簽訂承發包合同。
招標人、中標人不得擅自改變招標、投標要約簽訂合同;不準簽訂"陰陽合同"規避行政監督機構的監督;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引起的變更,應報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加強部門聯動,實施標后監督。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招標人、監理單位、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一經發現中標單位存在的不履行投標承諾行為的,應及時書面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弄虛作假、圍標串標騙取中標資格的單位及時查處;要對招標人、監理單位、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明知存在"掛靠"等騙取中標資格行為卻視而不見,甚至伙同包庇、隱瞞的行為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第十四條 有形建筑市場必須滿足招投標工作需要。凡國有投資或國有投資占控股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應當在有形建筑市場開展。
有形建筑市場建設要確保項目開標、評標活動的需要;確保評標**評審工作、休息的需要;確保評審過程中查詢各類信息的需要;確保招標人、行政監督人員實施監督的需要。
有形建筑市場應當接受招投標行政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采用相關手段干擾和***行政監管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招投標活動的監管。對規避招標、假招標、明招暗定、圍標串標等行為要依法依規予以嚴厲打擊。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